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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在本馆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议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四条 指导本馆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接受本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六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七条 指导出版本馆学术刊物。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条 义务

1.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提请馆长办公会议同意,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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