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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社会捐赠办法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社会捐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纪念馆建设,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我馆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服务等。捐赠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予以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规则

第七条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在获悉捐赠意向或收到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需开展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接受捐赠的必要性;

(三)捐赠行为实施的可行性;

(四)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

(五)捐赠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六)捐赠行为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七)捐赠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八)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者需与纪念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九条 捐赠者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

第十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收、监管。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第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纪念馆均应如实答复。若捐赠者对于捐赠的实物有拍照、绘图等要求,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负责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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